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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2-08-11 10:24:00  来源: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浏览量:

一、关于修订背景

2011年底,市政府出台《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1〕15号),整合新农保、老居民补贴制度,在全省探索建立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5、2021年分别对制度进行修改完善。此次修订主要基于近年来国家和省社会保险新政陆续出台,我市城乡居保政策需相应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共二十三条。依据国家和省社会保险新的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我市实际情况,主要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部分规定进行修订。

一是扩大城乡居保参保范围。从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进一步扩大到了在本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二是完善基金筹集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全市经济发展和实际情况,将全市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提高至1000元/年,对参保人员缴费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对于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进一步重申集体补助规定,同时明确集体补助或社会资助不替代个人缴费,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是加强困难群体帮扶力度。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是进一步规范待遇领取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是完善基础养老金增发政策。在原有缴费年限增发和高龄倾斜增发基础上,鼓励各地设置与个人缴费水平挂钩的奖励性基础养老金,通过政策引导长缴费、多缴费。

六是不再执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已享受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原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不变。

七是进一步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对于2022年3月1日后依法批准的征地项目中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是明确施行时间。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1﹞1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府办﹝2015﹞55号)和《市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决定》(苏府规字﹝2021﹞11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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