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汉元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王玉成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称:2021年5月6日,在工作中不慎从高处坠落事故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为保障你单位权益,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出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若你单位不认为王玉成是工伤的,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因通过直接和邮寄都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苏0506工举{2022}258号及《受理决定书》(苏0506工受【2022】2521号),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镇苏街198号B幢709-711室领取《受理决定书》及《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苏州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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