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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者 |
徐炜琴 |
提案编号 |
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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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将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纳入“见义勇为”表彰范畴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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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内容 |
一、调研情况 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造血干细胞移植已成为治疗多种血液疾病及免疫系统疾病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数量有限,许多患者仍在等待中挣扎,甚至因此失去宝贵的生命。在此背景下,全国多地如湖北省、威海市、泉州市、南昌市、九江市等地,以及江苏省内的淮安、扬州、泰州市等地,已相继将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者纳入“见义勇为”表彰范畴,旨在弘扬社会正气,激励更多人参与到这一挽救生命的公益事业中来。 据了解,吴中区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者有22人,捐髓救人的义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但对捐献者的鼓励措施只有用血和“三免”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捐献者的积极性和社会参与度。 二、问题分析 (一)对捐献造血干细胞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是治疗白血病,淋巴瘤和骨髓瘤等血液肿瘤的较为有效和理想的方法,但要寻找与病人组织相容性抗原基因相匹配,不被排斥的造血干细胞却不容易。不到万分之一的配型相合率,决定了只有极少数志愿者能够捐献造血干细胞。这些捐献者对患者的“捐髓救人”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特点。 (二)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理解片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3条,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勇于救援的行为。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者在没有法律义务或约定前提下,以自愿捐赠方式,为拯救他人的生命贡献自身“生命种子”,是无私奉献、挽救生命的高尚行为,同样彰显了救人于危难的见义勇为风范。 (三)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激励奖励措施不完善。荣获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捐献者本人终身享受免费用血;可按照当地政策享受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和免交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察费(“三免”政策)。除了这些之外,在健康监测、经济补助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尚不完善。部分公众对捐献流程和意义缺乏深入了解,存在误解和疑虑,导致捐献意愿不高。 三、具体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具体建议,以期推动吴中区将捐献造血干细胞纳入“见义勇为”表彰范畴,并进一步完善相关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引导。建议“见义勇为”认定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将捐献造血干细胞纳入“见义勇为”表彰范畴,并规定具体的表彰标准和奖励措施。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捐献造血干细胞事业,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良好局面。 (二)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捐献造血干细胞是见义勇为的高尚行为,宣传捐献者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对捐献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包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提供就业机会等,营造全社会尊重、关爱捐献者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保障措施。建立健全捐献者健康监测体系,对捐献者进行长期跟踪和随访,确保其身体健康。设立心理咨询服务热线,提供心理支持和辅导,帮助其缓解捐献过程中的压力和焦虑。设立捐献造血干细胞公益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用于慰问捐献者和为家庭困难的捐献者提供支持和帮助。 (四)加强部门协作。区委宣传部、文明办、公安局、见义勇为基金会、红十字会等部门加强协作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捐献者信息和表彰奖励情况,提高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将捐献造血干细胞的行为纳入“见义勇为”的表彰范畴,是对捐献者无私奉献精神的崇高赞誉,也是对社会正能量的积极弘扬。此举不仅有助于提升公众对造血干细胞捐献事业的关注度,更能激励更多人勇敢地参与到这一挽救生命的公益事业中来,共同为吴中区乃至苏州市的造血干细胞捐献事业贡献宝贵力量,为更多患者带去生命的希望与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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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主办 |
吴中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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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 |
红十字会、宣传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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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首先感谢你们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们在区政协五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我区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纳入“见义勇为”表彰范畴的建议”的第226号提案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无法纳入见义勇为表彰奖励范围的依据 经了解,2021年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肯定和鼓励志愿捐献造血干细胞行为的提案》,其中建议“见义勇为基金会可否给予捐献者奖励”。为此,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广泛征求意见、专门研究,最终作出“不予将捐献造血干细胞的行为纳入见义勇为奖励范畴”的意见。收到徐炜琴委员提出的提案后,区见义勇为基金会迅速征询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意见建议,答复“将捐献造血干细胞纳入见义勇为认定范畴、给予表彰奖励”无法律依据。具体原因如下: (一)《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对于见义勇为人员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见义勇为中表现突出的行为人。见义勇为人员主要有以下构成特征:一是见义勇为行为人必须是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二是见义勇为行为人在实施见义勇为时,主观目的是为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者少受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救助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三是见义勇为行为人保护和救助的对象在客观上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危险性较大,在实施保护、救助时能够挺身而出,表现突出。 (二)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规定,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三)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及献血等行为,更符合《志愿服务条例》相关规定,是一种志愿行为,志愿捐献者在捐献造血干细胞之前,需签订《志愿捐献者登记表》,在成功匹配后,需签订《捐献造血干细胞同意书》,明确捐献义务、内容和注意事项。在实际操作中,捐献造血干细胞成功后,每例捐献由患者方给予一定的误工费补助。志愿捐献造血干细胞具有约定义务,不符合我市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条件。 二、省内相关城市调研情况 提案中提到“省内淮安、扬州、泰州市等地已相继将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者纳入 “见义勇为”表彰范畴,经调查淮安、南通、扬州、泰州、无锡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只对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给予过一次性补助金,并非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另据了解,苏州太仓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曾于2023年4月将一名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后发现确认工作存在问题,立即召集多部门研判会商,认为该起确认工作无法律依据,目前,已撤销对捐献者的认定。 三、见义勇为人员认定工作情况 提案中提到“全国多地如湖北省、威海市、泉州市、南昌市、九江市等地,已相继将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者纳入“见义勇为”表彰范畴”。由于全国的见义勇为工作体制不同,确认的标准不一样,有的在政法委,有的在公安机关,且全国无统一的认定标准。 江苏省见义勇为工作由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省《条例》第一章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承担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下列职责:(一)确认见义勇为人员;(二)协调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三)协调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我市见义勇为确认工作程序严谨,属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接受举荐、申报后,开展调查取证,形成完整的调查材料,通过苏州公安见义勇为综合管理平台,报区公安分局政工部门和法制部门审核。经审核后,由区公安分局按照行政确认程序,出具确认或不予确认见义勇为人员决定书,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由见义勇为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2025年3-4月区见义勇为基金会与区中医医院朱丹等提议委员进行多次会商研讨。经沟通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不将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纳入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范围。 再次感谢你们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对见义勇为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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