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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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 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开
项目名称:苏州国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药物非临床研究项目
决定文号:吴开管委审环建〔2026〕64号
发文时间:2026年10月28日
批文内容如下:
苏州国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我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你公司报送的《苏州国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药物非临床研究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附大气专项)》(项目编号:5m2331,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吴中大道1336号7幢。项目建成后,主要用于开展生物小分子、大分子药物研究服务,包括但不限于DAC,细胞和基因类等药物的研究,研究方向主要为药效筛选专业技术服务流程规范,年服务量140项。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和协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吴廷辉,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7035320352013321405001033,信用编号:BH003950)编制的《报告表》结论和技术评估意见(南培评估〔2026〕206号),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单位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 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产生的动物房笼具清洗废水(292吨/年)、解剖废水(12吨/年)、实验室地面清洁废水(27吨/年)、纯水制备浓水(1.1吨/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气浮-A2/O-MBR-消毒,处理能力:20立方米/天)处理后接管至城南污水处理厂,执行《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表2“五、生物医药研发机构-直接排放标准”。
2. 项目产生的实验室废气经通风橱收集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动物房废气经密闭车间收集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7)排放。项目废气收集率及去除率达到《报告表》要求,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甲醇、甲醛、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1、表2标准,二甲苯执行《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表4标准,硫化氢、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甲醇、二甲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甲醛、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7标准,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6标准。加强工序操作环节的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工艺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厂界不得有异味。
3. 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厂区强噪声声源,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降噪措施。厂界排放噪声执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4.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粪便、垫毡、动物尸体、废弃样本、实验室废物、废活性炭、废溶剂包装容器、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品等、医用针头、医用锐器等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要求,一般固废、生活垃圾委托专业单位回收或处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 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根据项目风险评价等级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环境控制和管理措施,加强运输、储存、生产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安全作业,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6. 该项目在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
7. 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放口及标识。
8. 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对施工期和运营期执行环境监测制度,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
生产废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量≤332.1/2364.4吨、COD≤0.0161/0.1161吨、总氮≤0.0039/0.0279吨、氨氮≤0.0024/0.0174吨、总磷≤0.0001/0.0009吨。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 挥发性有机物≤0.1531/0.2671吨;无组织 挥发性有机物≤0.17/0.296吨。
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
五、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在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六、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
八、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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