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23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2023年度社会救助和困境儿童保障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095元/月提高到1115元/月。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1533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1370元/月(全护理)、690元/月(半护理)、230元/月(全自理)分档确定,与老年人养老服务援助(补助)补贴、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补贴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由1880元/月提高到1955元/月。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275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245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重病重残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1225元/月提高到1500元/月,已享受社会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政策保障,低于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标准部分进行补差发放,不得重复享受。
其他困难对象生活救助标准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原政策规定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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