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419573/2025-00007 |
| 生成日期: | 2026-09-21 |
| 公开日期: | 2026-09-21 |
| 发布机构: | 吴中区文体旅游局 |
| 文件编号: | 无 |
| 内容概述: |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4.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5.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6.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1.本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2.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3.本机关的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
4.文化体育和旅游政策法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事项或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本机关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
第八条 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现场提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九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予以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将在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3.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将及时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将告知其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局机关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争议的,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局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本机关各业务科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局机关每年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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