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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苏州市吴中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苏州吴中”政府门户网站(www.szwz.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查阅《指南》。 一、苏州市吴中区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乡镇(街道)政府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 政府公开信息分类、编排体系 吴中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 (一)政府领导分工与机构职能(A) 1、政府领导分工 —— A0100 2、政府工作规则 —— A0200 3、政府主要职能 —— A0300 4、政府内设机构职能及联系方式 —— A0400 (二)政府文件(C) 1、综合经济 —— C0100 2、工业交通 —— C0200 3、农林水利 —— C0300 4、财税金融审计 —— C0400 5、国土建设环保 —— C0500 6、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与质量监督 —— C0600 7、文化教育 —— C0700 8、科技卫生体育 —— C0800 9、民政劳动保障 —— C0900 10、政法监察 —— C1000 11、机构人事—— C1100 12、行政事务 —— C1200 13、其他 —— C1300 (三)政府重要会议(D) 1、政府常务会议 —— D0100 2、政府全体会议 —— D0200 (四)政府重点工作(E) —— D0000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F) —— E0000 (六)政府提交人代会审议的各类报告(G) 1、政府工作报告 —— G0100 2、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 G0200 3、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 G0300 4、其他专题报告 —— G0400 (七)政府人事任免(G) —— H0000 (八)政府应急预案(H) —— I0000 (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J) —— I0000 (十)行政权力(K) 1、行政许可 —— K0100 2、行政处罚 —— K0200 3、行政复议 —— K0300 4、行政强制 —— K0400 5、行政征收 —— K0500 6、其他行政行为 —— K0600 7、行政管理类权力 —— K0700 (十一)工作动态(K) —— K0000 (十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Z)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Z0100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和管理和使用情况——Z0200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Z0300 4、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Z0400 5、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Z0500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Z0600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Z0700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Z0800 9、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Z0900 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 (一)机构概况 (A) 1.机构主要职能 -A0100 2.机构领导及分工 -A0200 3.内设机构及职能 -A0300 4.直属单位 -A0400 (二)政策法规 (B) 1.法律 -B0100 2.法规 -B0200 3.规章 –B0300 4.规范性文件 –B0400 (三)规划计划 (C) 1.中、长期规划 -C0100 2.阶段性规划、计划 -C0200 3.年度工作计划 -C0300 (四)业务工作 (D) 1.本单位各类业务文件 -D0100 2.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D0200 3.工作总结 年度总结 -D0301 专项总结 -D0302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D0303 (五)行政权力(E) 1.行政许可 -E0100 2.行政处罚 -E0200 3.行政复议 -E0300 4.行政强制 -E0400 5.行政征收 - E0500 6.其他行政行为 -E0600 7.行政管理类权力-E0700 (六)工作动态 (F) 工作动态 -F0100 (七)其他 (Z)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政府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获取方式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电视、政务公开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公共查阅室、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有关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 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政府各工作机构,各地各工作机构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请查阅上述地区和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苏州吴中”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www.szwz.gov.cn。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苏州吴中”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 申请处理 有关部门或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或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注: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标准,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 三、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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