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人口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以及收入的;
(四)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五)有劳动能力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六)在居住证所在地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少于12个月以及连续稳定就业少于6个月的非本地户籍人员;
(七)在居住证所在地稳定居住少于6个月的非本地户籍人员;
(八)突发事件非当年发生的;
(九)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