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服务流程


注:此服务审批流程仅适用于下列事项: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美元)以下的属于“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的企业。

限额以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所需资料
1、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文件目录
2、合作、合资意向书(合资、合作企业需提供)
3、申办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申请
4、吴中区人民政府复函(外资企业需提供)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局)
6、由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企业章程、企业合同(外资企业仅提供章程)
7、投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表
9、投资者为机构(法人)的,提供合法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或注册文
件等主体资格有效证件,同时外方投资者还需要提供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和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有关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认证、公证文件;投资者
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投资各方提供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10、境内、外投资者(非自然人)主体资格审核申报表
11、进出口商品目录(商业企业需提供)
12、投资各方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商业企业需提供)
13、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签署
的委派书,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成员名单
14、总经理聘任书
15、国土部门同意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或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前述各项并非任选项,视项目性质而定)
16、环保部门已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视项目性质)
17、发改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通知(视项目性质)
18、经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签署的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9、质监部门出具的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20、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按上述第1项《报送文件目录》顺序一式二份上报(一份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