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 国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地税——地税税收优惠政策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度假区关于鼓励发展旅游三产服务业项目的扶持政策(试行) 按照江苏省委、省政府、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战略要求,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将作为苏州市发展旅游三产服务业的重要突破口。根据度假区中心区的总体规划,度假区中心区将大力发展现代旅游服务业,重点发展各类旅游服务产品,营造商务、休闲、度假的旅游特色,通过旅游经营体制创新及投融资机制创新,着力完善度假区的“吃、住、行、游、购、娱”六大旅游要素,全力打造高水准、国际化的太湖旅游度假胜地。 为加快度假区中心区的建设,加大开发力度,尽快使太湖度假区成为苏州市、江苏省乃至全国的旅游度假亮点,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前来度假区中心区发展旅游三产服务业项目,为此,建立度假区三产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基金,并制订分类分档的扶持政策。 一、项目规模: 在度假区中心区新设立的旅游三产服务业内外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其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的,按下列分档安排扶持专项基金。 1. 外资注册资金达1000万美元、内资注册资金达5000万人民币,安排20万元; 2. 外资注册资金达1500万美元、内资注册资金达1亿元人民币,安排40万元; 3. 外资注册资金达2000万美元、内资注册资金达1.5亿元人民币,安排60万元; 4. 外资注册资金达2500万美元、内资注册资金达2亿元人民币,安排80万元; 5. 外资注册资金达3000万美元、内资注册资金达2.5亿元人民币,安排100万元; 6. 外资注册5000万美元、内资注册4亿元以上的,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度假区管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安排扶持基金数额。 项目的注册资本数以新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为准,并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兑现依据。 二、项目投资建设进度 为鼓励在度假区中心区注册登记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旅游三产服务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加快开发建设进度,尽快使项目建成见效,对照度假区建设进度要求,按下列分档安排扶持专项基金。 1. 当年实际投入的项目工程支出5000—10000万元,安排扶持基金80万元; 2. 当年实际投入的项目工程支出10000—20000万元,安排扶持基金150万元; 3. 当年实际投入的项目工程支出20000—30000万元,安排扶持基金300万元; 4. 当年实际投入的项目工程支出30000万元以上的,由度假区管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具体项目确定安排扶持基金数额。 当年实际投入项目工程支出由当地财政、税务部门核准。 三、企业地方税收 在度假区中心区内注册的旅游三产服务业企业,当年入库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按地方净入库数(不包括共享税中央级收入)达到一定数额的,按下列分档安排扶持专项基金。 1. 当年上缴地方税收达500万元的,安排75万元; 2. 当年上缴地方税收达700万元的,安排105万元; 3. 当年上缴地方税收达900万元的,安排135万元; 4. 当年上缴地方税收达1000万元的,安排150万元; 5. 当年上缴地方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度假区管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安排扶持基金数额。 企业当年上缴的地方税收以度假区财政、税务部门核准的数据为准。 四、度假区中心区内的旅游三产服务业企业,在享受本扶持政策的同时,国家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高科技企业增值税、营业税等优惠政策同样执行;新设立的旅行社按照度假区原文件规定执行。 五、在度假区内正常经营的旅游三产服务业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在水、电、气价格方面,享受与工业企业相同的待遇。(待省政府相应政策出台后执行) 六、凡享受扶持发展基金必须用于在度假区中心区的旅游三产服务项目的建设,重点项目除享受本扶持政策外,度假区管委会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专门提供项目申办、规划、土地、建设、宣传等方面的配套跟踪服务。 七、凡度假区内企业对外宣传度假区、树立度假区形象所发生的费用,经度假区有关部门确认,年终给予一定的奖励或可直接计入企业成本。 八、本扶持政策由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