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优惠政策
  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免征进口关税。
  5、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