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优惠政策
  1、减免优惠政策: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进入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第三、四、五年减半征收。
  2、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己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对投资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额返还。
  3、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在上述“两免三减”优惠政策以后,企业当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可继续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后,连续再享受两年减半征收。
  4、对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在已批准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项目经营范围内,利用总投资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所需,而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6、吴中区发展服务外包扶持政策:
  (一)设立吴中区支持服务外包发展资金。每年安排用于支持服务外包的资金规模,不低于从部、省、市争取到服务外包扶持资金的两倍。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和区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区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等要支持服务外包企业的项目建设和业务拓展;吴中经济开发区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入区服务外包企业给与相关扶持和补贴;各镇(街道)、区政府设立相应的服务外包发展资金;支持本地区服务外包企业争取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资助资金,在申报时予以优先安排。
  (二)放宽市场准入。对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在准入审批和工商登记时,给予审批和登记便利,以方便企业按照国际惯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
  (三)对在吴中区设立并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外包企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四)对在吴中区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总部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其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五)对在吴中区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服务外包人才中介机构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其租用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1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六)服务外包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七)服务外包企业授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八)支持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企业承接服务外包的能力和水平。对改造提升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服务外包企业为承接外包服务项目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服务外包内资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企业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十)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企业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
  (十一)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的部分内,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上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两项以上优惠政策条款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十二)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视同服务产品出口予以资金奖励。新设立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已经设立的企业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5年以内)可凭外包合同和相关出口证明,对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区政府给予80%的技术研发和自身建设资助。
  (十三)对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服务外包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和境内外上市加速扩张。服务外包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给予贷款利息20%的贴息。建立区服务外包担保基金,为中小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推动各类贷款担保机构向服务外包企业政策倾斜。凡由我区担保机构办理出口信贷担保的,同时给予实际支付贷款担保费50%的资助。
  (十四)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申请CMMI/CMM认证等国际资质认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相关国际认证,包括当年获得国际认证或认证升级、随后两年维护并进一步完善该项认证,取得每级认证后可申请资金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认证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十五)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由区政府确定的国际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由区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予以每个标准展位1万元人民币的补助。
  (十六)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品牌建设。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国家、省市区促进品牌发展的资金扶持。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为服务外包企业申请专利提供资助。
  (十七)对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方便的外汇管理服务。服务外包企业根据需要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部门放宽对服务外包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管理,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服务外包企业可将外汇收入的20%留存在境外,用于企业海外市场的开拓和业务发展;外汇资金不足时,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购汇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十八)支持加快服务外报相关培训建设。整合相关培训资源,设立服务外包研究方向,加强服务外包技能的训练。充分利用苏州国际教育园、吴中区职教中心的人才资源,为服务外包产业提供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