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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修订草案)》解读(医保部分)
发布日期:2020-12-12 15:33:00  来源: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浏览量:

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全面贯彻国家、省、市社会保险新政,多渠道支持灵活就业,我局会同市人社局联合起草了《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一、基本情况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2008〕69号)于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形势发展,近几年国家、省、市社会保险新政陆续出台。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应内容需及时跟进和调整。

二、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9号)、《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关于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69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基本政策和待遇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3号)、《关于统一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0〕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实际情况,制定本修订草案。

三、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分总则、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四个部分。医疗保险主要内容涉及:

一是扩大参保范围。完全放开省内户籍,适度放开省外户籍限制,并将港澳台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二是取消中断缴费。根据国家和省基金收支管理规定,明确取消灵活就业参保中断补缴政策。

三是调整医保政策。进一步明完善疗保险缴费基数、后延缴费规定,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设置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

四是调整参保流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应当按规定先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手续。

五是优化经办服务。优化服务流程,更加突出人性化便捷服务,将灵活就业参保等关联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就近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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