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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上海申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和《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28 15:10:19  来源: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浏览量:

关于向上海申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送达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和《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的公告

上海申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张远军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称:2022517日,张远军在工作时不慎锯伤左手。经审核,该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我局出具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为保障你单位权益,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出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若你单位不认为张远军是工伤的,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因通过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苏州市吴中区苏街198号吴中商务中心B711室领取《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苏州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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