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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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 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开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相关附件 |
1 |
赫比(苏州)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套汽车零部件产品改扩建项目 |
吴开管委审环建〔2024〕49号 |
2024/9/9 |
附件一 |
附件一:
吴开管委审环建〔2024〕49号
关于对赫比(苏州)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套汽车零部件产品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赫比(苏州)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我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你公司报送的《赫比(苏州)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套汽车零部件产品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编号:7i609s,以下简称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六丰路86号,拟对现有L1喷涂生产线进行改建,配套增加移印相关设备,项目建成后新增汽车零部件(汽车专用塑料零配件)500万套/年。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江苏华衍低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吕亚红,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06353343505330343,信用编号:BH000513)编制的《报告书》结论和技术评估报告(苏天河翰源评估〔2024〕94号),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单位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 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不新增生产及生活废水排放。喷涂废水(4吨/年)进入“废气系统循环水处理站”处理,洗地废水(13.52吨/年)和纯水制备浓水(3.7吨/年)进入“回用水处理装置”处理。上述废水经处理后均作为喷漆房水幕补充水。
2. 项目注塑、移印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25m高排气筒(FQ004)排放,其中注塑车间未被收集废气经车间整体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25m高排气筒(FQ003)排放;喷涂废气、废气系统循环水处理站废气经抽风系统收集,擦拭/清洗废气、检验废气经密闭收集,上述废气进入“水喷淋+过滤+沸石浓缩+RTO装置”处理通30m高排气筒(FQ001)排放;粉碎、镭雕废气经“设备自带除尘装置”处理后车间无组织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收集率及去除率达到《报告书》要求,FQ004排放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限值从严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标准,苯乙烯、丙烯腈、甲醛、酚类、氯苯类、苯、甲苯、乙苯、二氯甲烷有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FQ003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甲醛、酚类、氯苯类、苯、甲苯、乙苯、二氯甲烷有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非甲烷总烃、苯、甲苯厂界限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臭气浓度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及厂界限值、苯乙烯的厂界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甲醛、丙烯腈、颗粒物、酚类、氯苯类、二氯甲烷厂界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FQ001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废气系统循环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和表2标准。天然气燃烧产生的SO2、NOx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2标准。粉碎、镭雕产生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
3. 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强噪声声源,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降噪措施。北、东、南厂界排放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西厂界排放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a类标准。
4.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废漆渣、废活性炭、废有机溶剂、废化学品容器、废水性漆桶、废油性漆桶、废抹布手套、废催化剂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要求,一般固废、生活垃圾委托专业单位回收或处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 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根据项目风险评价等级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环境控制和管理措施,加强运输、储存、生产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安全作业,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6. 该项目在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
7. 建设单位应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对施工期和运营期执行环境监测制度,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 挥发性有机物≤1.9221/13.6586吨、颗粒物≤0.0433/1.2253吨、二氧化硫≤0/0.12吨、氮氧化物≤0/0.756吨;无组织 挥发性有机物≤0.435/3.3883吨、颗粒物≤0.221/2.7022吨。
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
五、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在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六、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收到批复后须及时将该项目报告书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
九、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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