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和《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日前,我区按照苏州市的统一部署,开展了2020年度第一批生态补偿资金申报。本次申报内容为对市区二级水源地村、生态湿地村、生态公益林、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补偿。
由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根据本次区级上报的申报汇总表,分别对水稻田、市级水源地村、生态湿地村、风景名胜区出具了审核意见。由区水务局根据本次的区级水源地村申报出具了审核意见。
现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对苏州市反馈我区的生态补偿申报(第一批)的审核结果(附件1-4)进行公示,公示期从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14日。各组织或个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财政部门书面提出。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进行复核,并自公示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
各镇(区)财政部门应从本周开始对各自区域内的生态补偿审核结果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栏进行同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随文公示拟分配各镇(街道)的市级生态补偿资金汇总数(附件5)。
公示受理部门:苏州市吴中区财政局农财科,地址:苏州市吴中区迎春路171号,邮编:215128,受理电话:65252517。
附件:
1、市级水源地村申报审核结果公示表
2、市级水源地村申报审核结果公示表
3、生态湿地村申报审核结果公示表
4、风景名胜区申报审核结果公示表
5、审核结果汇总及资金分配初步方案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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