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任免


时间:2008-4-13 10:03:33 来源:信息中心 点击:   

 


  职务任免含义 

  职务任免是任职与免职的统称。在我国职务任免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务任免,是包括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公务员职务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全部行为过程。狭义的职务任免,是指办理职务任免的手续。本文所讲的职务任免是广义概念。 

  任职是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其任免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命(或聘任)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主要情形包括: 

  (1)新录用人员试用合格的; 

  (2)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3)转换职位任职的; 

  (4)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5)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前两种情形任职,具有正式确认公务员身份关系和职务关系两层法律意义。后三种情形任职,公务员身份不变而只有职务关系发生变化,公务员需要从原来的职位转移到另一个新的职位上去,公务员基本权利义务没变,但职权和责任关系发生变更。 

  免职是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免除公务员担任的某一职务。主要情形包括: 

  (1)因转换职位而需免除原职务; 

  (2)因晋升或降低职务而免除原职务; 

  (3)因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而免除职务; 

  (4)因受撤职处分而免除职务; 

  (5)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而免除职务; 

  (6)因退休而免除职务; 

  (7)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动,包括因辞职、辞退、开除以及非正常死亡等而解除或终止公务员职务。 

  第(1)、(2)和(3)种情形免除原职务,还要担任新的职务,只是职务关系发生变更。第(4)和(5)种情形,免除职务后,职务关系暂时中止,但仍保留公务员身份。第(6)种情形,不仅解除了职务关系,而且公务员大部分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只保留少部分义务和权利。第(7)种情形,公务员职务关系和身份关系全部消灭。为了表述方便,对第(6)、(7)种情形将在第八部门专门论述。 

  所谓任免制度就是针对上述情况,就发生的条件、任免方式、任免机关、任免权限、任免程序等做出的规定。 

 

  职务任免原则与要求 

  (1)任职应有相应职位空缺。政府机关有严格的人员编制和职数限额,任用人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职数任用人员。 

  (2)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公务员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所谓实职,相对虚职而言,是指有实际职位和工作任务,需要实际参加工作并履行职责的职务。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所兼任的不是实职,则不在限制之列。如担任常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兼任非常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但各类非常设机构如果设置过多过滥,领导干部兼职过多要加以控制。 

  (3)被任用人员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资格条件分为积极条件和限定性条件两类。积极条件包括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同层次、不同性质的职务,有不同的要求。限制性条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符合回避要求。即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相互之间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人事、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除自治县、民族乡外,县级、乡级人民政府的正职领导职务(县长、乡长、镇长等),不得由籍贯在该区域内的人担任。 

  ②符合担任该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为了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担任不同层次的领导职务,有最高任职年龄的限制。如某公务员年龄已到58岁,就不宜再担任处长职务。对于各职务层次的年龄如何规定合适,现在还在试点探索过程中,没有形成统一规定。 

  ③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职。包括不能在企业和营利性单位兼任实职和兼任名誉职务。目的是以利于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的自主经营和自主发展,同时也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客观公正地行使职权和防止行政机关特别是公务员个人以权谋私。 

  ④要按法定程序进行。各种情形的职务任免都有法定的程序。在任免工作中,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不按法定程序进行的,任免结果没有法律效力。 

  职务任用方式 

  所谓任用方式,是公务员与国家机关的法律关系的确定形式。世界各国不同层次公务员的产生方式有多种,如考试、选举、推荐等,但法律关系的确定形式归结起来,主要为两种:一是委任制,二是聘任制。 

  委任制是由任免机关以委托任命的形式让被委任人担任一定职务,委任人与被委任人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主体地位不平等的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一般来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十分明确,被委任人的权利与责任由委任方确定,并对委任方负责。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没有任用期限。实行委任制,有利于治事与用人的统一,有利于在行政机关中贯彻首长负责制,有利于上级对下级的统一指挥调度,有利于保障政令贯彻执行。委任制在办理任免手续上简单明了,便于操作。但是,委任制也存在一定的缺点,如委任者与被委任者的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体现委任方即上级领导的意志,容易滋长主观随意性,缺乏透明度。再如,对不胜任的现职人员不易调整,容易造成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弊病。 

  聘任制是通过契约形式确定用人单位与被任用者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与被任用者的权利义务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示,权利义务的内容除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外,还要体现被任用者的意志,双方在权利义务关系建立过程中,都有一定的选择自由,并且可以根据契约签订和执行情况,发生变更或消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什么,违背了将承担什么责任,都要在契约签订过程予以明确,并有确定的期限。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签定合同之类的契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有效合同期,被聘任人员按合同履行职责,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和报酬,聘期满后即自行解聘,需要时双方再协商是否续聘。聘任制的优点在于有利于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双向选择,既能保证用人单位的择人权,也能给予个人一定的择“职”权。 

  我国公务员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采用聘任制。各级政府机关公务员以实行委任制为主,只在部分职位实行聘任制。一般来说,实行聘任制的职位主要是专业性强、操作性强的职位或临时性职位。公务员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是我国政府机关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有利于打破单一的任用方式,开阔选人视野,破除论资排辈的观念,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选拔人才;有利于增强被任用者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促进其努力工作;有利于打破“铁饭碗”、“铁交椅”,促进新陈代谢,较好地实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但是,聘任制的实施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环境,要有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与之相配套。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等改革还正在进行之中,实行聘任制职位的范围和对聘用公务员的管理制度,还有待于在实践中探索完善。 

  职务晋升 

  前面已述,行政机关中,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通过面向社会的公开招考的方式来选拔录用。那么,领导职位和助理调研员以上职位出现空缺怎么办呢?主要是通过晋升的方式,从下级公务员中选拔。将在下级职位上工作的公务员选拔到上级职位任职,称之为职务晋升。 

  职务晋升,对公务员来说,意味着其所处的地位的上升、职权的加重和责任范围的扩大,同时也伴随着工资、福利等方面待遇的提高,无疑是每个公务员所希望的事。对国家行政机关来说,希望被晋升的人员是能胜任职务的优秀人才,以更好完成该职位的任务。因此,建立科学的职务晋升制度,对于形成竞争激励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其作用的发挥,对于合理使用人才,做到选贤任能、适才适用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公务员职务晋升制度,继承了党和国家关于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同时,根据“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要求,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一套很有特色的方法。 

  1.晋升人员的资格条件 

  公务员晋升以德、才素质为主,辅之一定资历条件。不同层次的职务,不同的职位,有不同的具体的标准和要求。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方面: 

  (1)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良好的道德品质。拥护和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能够运用正确的政治理论分析社会现象,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2)具有胜任职务所要求的能力和才干。包括工作能力、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等。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具有规定的文化程度和职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同层次的职务,要求有不同素质,晋升较高层次领导职务的,还要有决策分析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人的德行和才能如何,要通过工作情况反映出来。因此,工作实绩是衡量德才好坏的重要尺度。在考察公务员德才时,要以工作实绩作为重点。这样做,有利于引进竞争机制,鼓励公务员干实事,求实效,创造优异成绩,从而推动工作和事业的发展。 

  (3)具有规定的资格条件。公务员晋升职务,除了要以德才条件和工作实绩作为主要依据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所谓的资格条件,主要是学历、资历等方面的条件。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有利于选拔合格人才,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素质。 

  对公务员晋升职务资格条件的具体要求,根据晋升的职务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职务层次越高,要求文化程度越高,工作服务年限越长。 

  我国公务员晋升职务在文化程度的要求是:晋升科员、副科、正科级职务,需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副处、正处、副司(厅)、正司(厅)级职务,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副部级职务,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在资历方面的要求是:晋升正科、正处级职务,需分别任副科、副处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员、副科、副处、副司(厅)、正司(厅)级职务,需任办事员、科员、正科、正处、副司(厅)级以上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副部级职务,需任正司(厅)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地(市)以上政府机关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需具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其中拟晋升一定层次领导职务的,还需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这样要求是为了使担任一定层次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熟悉其领导的下属岗位,取得较为全面的工作经验。 

  学历和资历条件是公务员晋升职务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在这个基础上,关键要看德才条件和工作实绩。同时,还应允许破格晋升,对德才条件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的要求,但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公务员晋升职务的资格条件,除学历、资历外,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要求,如要求身体健康等。 

  公务员职务晋升,一般按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即按照职务序列中的等级,由低向高,一级一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2.晋升程序 

  公务员职务晋升必须遵循以下规定的程序。 

  (1)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职位空缺和任职条件。对公布职位空缺范围,目前尚无统一规定,一般在本部门范围内,也可以在本系统内,还可以在几个部门的范围。如某省人事厅处长职位空缺,可在人事厅范围内,也可在该省人事系统内,也可在该省政府几个部门内公布职位空缺和任职条件。 

  (2)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根据任职条件,由群众推荐人选,再由主管领导在集中群众意见基础上提出预选对象;或者由主管领导提出名单,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后确定预选对象。在提出预选对象时,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治事与用人相统一的原则,要尊重主管领导的意见,发挥主管领导的作用。但是,在用人问题上,首长负责制又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首长个人说了算,还要发扬民主,尊重多数群众的意见。 

  (3)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一般由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对预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填写资格审查表。审查后要做出结论和说明,经审查合格的,列入初选人员名单。 

  (4)在年度考核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晋升考核要参考年度考核的结果,凡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不能列为晋升人选。晋升考核主要采取听取群众和主管领导意见的办法,其中对拟晋升领导职务的,可以进行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此外,在晋升考核中还可以辅之以其他办法。如在差额提出初选人员的情况下,有条件的还可以采取考试的办法。 

  (5)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晋升人选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在讨论前,人事部门应事先准备好有关材料,报告考核成绩。在讨论时,领导集体的每个成员都要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对有关人员进行分析比较,全面考虑各方面的情况,最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对越级晋升、放宽资格条件限制或其他需要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须在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晋升决定才能生效。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还须进行任职培训。任职培训一般由行政学院承担,培训结束,要进行考试考核,经考试考核合格的才能任职。对培训条件不具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先培训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先到职后培训。 

  3.竞争上岗 

  竞争上网是在实施公务员制度实践中,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形成的公务员职务晋升的一种具体形式。其主要做法是: 

  (1)公布职位空缺和任职资格条件。职位出现空缺的机关,将需要晋升的职位情况和任职资格条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于众。同时公布竞争上岗的程序、办法等事项。 

  (2)公开报名。一般由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自愿报名,也可以采取个人报名、群众举荐相结合的办法报名。 

  (3)资格审查。按照管理权限,依据竞争上岗的条件,由人事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4)考试。组织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考试的内容主要是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 

  (5)演讲答辩。考试合格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演讲,介绍自己工作经历、德才情况和做好竞争职位工作的设想,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6)民主测评。应在一定范围内对考试合格者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得不到多数人拥护的,不能选拔任用。 

  (7)组织考察。根据竞争人员考试和演讲答辩成绩以及民主测评结果,按考察对象人数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的原则,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干部的德、才、勤、绩。 

  (8)决定任命。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任命。 

  竞争上岗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晋升制度进一步具体化,并更好地体现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开阔选人用人的视野,增加了操作工作的透明度,不仅对于消除论资排辈、防止“一把手”说了算,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产生了积极的效果,而且对于调动公务员学习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奋发向上的工作氛围具有重要作用,深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公务员的拥护。1998年,中组部和人事部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要求把竞争上岗作为公务员职务晋升的重要方式。 

  级别晋升 

  公务员级别是反映公务员资历、学历等条件和工作情况重要标志,同时又是与其职务高低相联系的。级别的晋升有以下情形: 

  在职务不变的情况下,公务员级别的晋升,主要取决于年度考核情况和资历。公务员制度规定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连续五年年度考核被评为称职的,可以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级。在这种情况下,级别晋升与职务晋升没有联系,级别晋升的依据是年资与考核结果。这种晋升只能逐级晋升,而不能越级,而且,只能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范围内。如科长和主任科员,只能在九至十二级的范围内晋升,而不能晋升至八级,公务员级别到达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 

  职务发生变化时,级别将根据情况有可能发生变化。公务员晋升职务以后,其原级别未达到新任职务所对应的最低级别,可升至其新任职务所对应的最低级别。如某公务员由处长晋升为副司长,其原级别为九级,晋升职务后,级别可升为八级,即副司长所对应的最低级别;如果原级别为十级,也可以越级升至八级。但如果原级别是在新任职务对应的级别之内的则不再晋升级别。 

  级别晋升,同样应严格按一定的程序办事,级别晋升的管理权限与职务晋升的管理权限是一致的,应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办理批准手续。级别晋升后,级别工资随之相应调整。 

  职务降低 

  降职,就是由较高的职务降任较低的职务,意味着公务员所处地位的降低,职权和责任范围的缩小,从一般意义上说,也意味着工资福利待遇的降低。 

  我国公务员制度所规定的降职是一种任用形式和任用行为,而不是一种惩戒种类和惩戒手段。降职是由于公务员不胜任现职而采取的一种任用措施,其目的,在于为职位选择适宜人选和合理使用公务员。公务员降职的条件是本人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 

  为什么在公务员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时必须对其降职呢?我们知道,行政机关是一部组织起来的行政机器,而各个职位就是这部机器上的零件。行政机关通过任用公务员担任一定的职务而给各个职位配置合适人员,并通过公务员的工作使行政机器正常运转,从而实现其行政职能。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就是赋予其一定的职责,并要求其履行这一职责。公务员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意味着公务员没有或者是不能履行其担负的职责,也意味着公务员不适宜继续担负这一职责。这时候,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必须调整这一职位上的人员,重新选择配备适宜人选,才能保证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和行政职能的实现,对公务员来说,必须调整其职责任务,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公务员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本人不努力,不去认真履行自身职责,这种情况下,必须降职。二是本人缺乏履行现职的条件和能力。在这后一种情况下,必须加以分析,有时候某一职位有特殊的任职要求,或者公务员缺乏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公务员不能胜任这一职位的工作不足以证明其不能胜任这一职级的要求。这时候,可以让公务员转任别的同级职务,如果不是这种情形,或者即使是这种情形,但同级职位没有空缺的,也应降职。 

  对公务员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的认定,一般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年度考核。年度考核须按公务员考核制度的要求进行,凡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降职。再一种途径是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组织专门的任职考核。在平时考核中发现公务员不称职的,必要时可以对其进行专门的任职考核,经考核确认为不胜任现职的,也应降职。 

  降职虽然不是惩戒处分,但由于其关系到公务员的地位和待遇,因此,降职必须十分慎重,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公务员降职的程序主要有: 

  (1)所在单位根据降职条件,提出降职安排意见。在降职条件认定后,所在单位应提出降职安排意见。降职安排意见包括降职理由,被降职公务员的有关情况,降职后的安排使用打算等等。 

  (2)征求拟降职公务员的意见。所在单位向任免机关及其人事部门提出降职安排意见,经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后,由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和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向拟降职公务员本人说明情况,征求公务员本人的意见。征求本人意见体现尊重和保障公务员的权利,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征求意见也包括征求公务员对降职后的安排使用意见。但是,并不是说公务员本人不同意就不能降职。降职决定是任免机关单方面的人事行政行为,公务员本人意见不起决定作用。 

  (3)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领导集体根据所在单位提出的意见、公务员本人的意见等材料,集体研究讨论,做出降职决定后,办理任免手续。 

  公务员本人如果对降职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降职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公务员降职决定的执行。 

  公务员被降职时,必须同时降低其职务工资。公务员被降职后,原级别如果在降任职务所对应范围内的,可以继续保留原级别。原级别如果高于降任职务所对应范围的,应同时降低级别。 

  公务员的交流 

  公务员的交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者照顾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等形式,将所属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内进行调动,或者将其调出行政机关任职,以及将其他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调入行政机关担任规定的公务员职务,从而产生、变更和消灭公务员职务关系或者工作关系的一种人事管理活动和过程。实现公务员交流,对于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培养和锻炼人才,充分利用人才资源,以及加强机关的廉政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务员的交流有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四种形式。调任是“进”、“出”公务员队伍的途径之一,分别在“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基本途径、资格条件与程序”、“离开公务员队伍基本途径”部分中叙述,在此主要介绍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的内容。 

  1.转任 

  公务员的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或者在同一部门内的不同职位之间进行的转换任职。 

  转任的范围是行政机关内的各个不同的职位,既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的调动,也包括在同一部门和单位内的不同职位之间的转换。转任只是公务员职务关系的变更,不涉及职务关系的产生和消灭问题,也就是说,不改变转任者的公务员身份和职务级别。 

  (1)适用转任的具体情形 

  在公务员管理实践中,适用转任的具体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因为工作的需要,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抽调人员充实或加强某一方面的工作。这种转任,是国家政府机关合理地使用自己的管理权限,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对人员力量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因此,这种转任具有较强的指令性,要求每个公务员必须服从。 

  第二,根据工作需要与合理使用人员的原则,通过转任对公务员进行职位调整。行政机关为完成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必须达到人与事的最佳结合,行政机关首长在自己管辖范围内需要经常对某些公务员进行职位调整。这种调整既不是晋升,也不是降职,只是同级职务之间的调整。 

  第三,对超编人员的调整和空缺职位的补充。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机构经常要进行适当的撤消、合并或调整,这样就出现了有的单位因机构编制的减少,人员相对富余;有的单位因工作职能加强,增加编制数额。另外,也有些单位由于自然减员等情况,出现了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通过转任的方式,在公务员队伍内部进行调剂,就可以解决单位之间人员余缺的矛盾。 

  第四,调整一些由于用非所长、专业不对口而影响能力发挥的公务员职位,使他们各得其职,这样既有利于工作的开展,也有利于公务员个人的成长和发展。 

  第五,解决一些公务员因夫妻两地分居或居家甚远、交通不便等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以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2)转任的条件与要求 

  第一,转任的公务员应当符合拟转任职务的条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后,各个不同的职务(包括级别相同的不同职务)都有各自不同的任职资格条件要求,任职者如果不具备这些资格条件,将难以全面圆满地完成本职务范围内的各项职责任务。为了保证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我国公务员制度要求,无论是新进公务员队伍的人,还是晋升职务或者转换职位任职的人员,都必须通过考核确认其是否具备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不具备某个职务的资格条件,就不能任职。这种要求当然完全适用于转任。 

  第二,转任是一种平级调动,只能在相同级别的不同职务之间进行,不能以转任程序代替公务员的职务升级程序,不能通过转任而轻易地提拔或降低公务员的职务,因为,这容易冲击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制度,发生非正常的职务升降。 

  第三,转任如果是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进行的,则将改变公务员的行政隶属关系,必须按规定办理人事调动手续。 

  第四,行政机关接受转任的公务员,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既不能在编制满员或超编的情况下接受转任的公务员,也不能在违反职数比例的情况下接受转任的公务员。 

  2.轮换 

  公务员职位轮换,又称为轮岗,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 

  轮换与转任相比,不同的是:第一,对象的特定性。转任的适用对象是所有在职公务员;而轮换则只适用于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第二,工作的计划性,转任是根据不特定的工作需要或依公务员本人申请经过审批而随时进行的;轮换是按照特定的目的严格按计划进行的。轮换工作的计划性,除了轮换对象的确定性之外,还包括轮换时间的周期性以及同一机关在同一时间需要轮换的人数的计划安排等方面。 

  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实行有计划的职位轮换,一是可以避免公务员久居某一职位而形成的关系网,为公务员秉公执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政府机关廉政建设。二是让公务员有目的地在不同职位、不同单位任职,有利于开阔视野和思路,拓宽知识面,增长才干,还能够把在不同单位、不同职位上学到的经验融会贯通,扬长避短,更好地指导工作。三是根据公务员制度的要求,某些领导职务的晋升要求有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上任职的经历,轮换为公务员取得这种任职经历提供了机会。 

  转换有以下要求: 

  第一,公务员需具备轮换职位的任职条件,包括专业知识。 

  第二,轮换周期一般为五年,也就是说,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就要进行轮岗。对于某些工作特殊需要,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周期太短,不利于公务员熟悉工作,并将影响到业务工作的连续性;周期太长,则收不到应有的效果,降低轮换的作用。此外,轮换期的长短还应与公务员的晋升制度相衔接,避免因频繁轮换而影响公务员的正常晋升发展。 

  第三,轮换的范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国务院工作部门担任司局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换;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在司局室内不同处之间进行,也可以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进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进行。地、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进行。县乡两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务员轮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情况确定。 

  应以本部门、本单位内的轮换为主,同时又要注意有计划地进行本系统上下级之间的轮换以及不同部门和单位间的轮换。这样,一方面便于轮换计划的实施,另一方面还能适当扩大交流范围,有利于行政机关之间相互交流经验,改进机关工作作风。 

  担任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轮岗范围、年限及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及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的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挂职锻炼 

  挂职锻炼,是国家行政机关为让公务员经受基层锻炼,丰富实践经验,增长才干,有计划地选派部分在职公务员到基层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法定组织担任一段时间的职务。 

  挂职锻炼的特点是:第一,不改变其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在人事行政上仍受原机关管理,只是在工作业务上受锻炼单位的领导,挂职锻炼期间不占用锻炼单位的编制员额。第二,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挂职锻炼是一种临时性交流,时间一般为1~2年。锻炼结束后仍回原机关工作。第三,可以在行政机关,也可以到其他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或党的机关及社团组织。 

  挂职锻炼的对象主要是没有在基层单位工作经历的公务员或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公务员。前者挂职锻炼的目的是,取得基层工作经验,更好地了解民情,以适应现职工作需要;后者是为了丰富经验,增加阅历,增强领导能力,以担任更重要的领导工作。 

  任免机关、任免权限及基本程序 

  任免机关既是任免权者,也是任免行为的主体,包括具有法定任免权的机关和首长。任免权限是指某一任免机关对一定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所具有的任免权。任免机关只有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实施任免才是有效的任免。 

  对公务员的任免,涉及到公务员的授权,任免机关必须是具有法定权力的机关。因此,任免机关及其任免权限一般要由法律法规来规定或认可。 

  我国《宪法》第19条规定:国务院“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工作人员”。《宪法》第10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和奖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我国公务员中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机关。 

  各级政府机关中的公务员的职务,除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任免的政府组成人员之外,应由本级政府行使任免权,在同级政府内部,本着“治事与用人既紧密结合又合理制约”,“下管一级”,“管少,管活,管好”等原则,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中除政府组成人员之外的领导职务,应由本级政府任免,此外的其他公务员职务,由各工作部门自行任免。 

  在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人事机构分别为各级公务员任免机关的办事机构,承办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具体事宜。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人事机构在公务员职务任免中的具体职责主要是:做好拟任公务员的考察、培训工作;准备好拟任公务员的有关材料,提交任免机关讨论决定;在需要由上级机关任免或批准时,具体办理呈报事宜;根据任免机关的决定,起草以任免机关名义发布的通知,填发任命书,在需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向新闻机构发布消息等。此外,还可以根据任免机关的授权,决定任免部分公务员的职务。 

  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所在单位提出拟任职人选。所在单位在本单位的职数限额内,根据职位空缺的情况,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式,提出拟任职人选,并向任免机关提出报告。报告应说明拟任理由、任职方案、拟任人选基本情况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等。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核。任免机关人事部门按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拟任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进行考核。对拟任领导职务的,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拟担任一定层次领导职务的,还要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在此基础上,正式填写职务任命呈报表,连同考核材料一并报送任免机关。 

  (3)任免机关决定任命。具有任免权的机关,通过集体讨论,做出是否任职的决定。 

  (4)任免机关发布任命令,颁发任命书。 

  免去国家公务员所任职务,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所在单位提出拟免职的建议;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 

  (4)任免机关发布免职令,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是公务员职务任免的一般程序。如果职务任免和职务升降、调任转任、退休等同时办理时,还要遵循职务升降、调任转任等所规定的程序。在实行聘任制时,聘任与解聘的程序也有所不同。聘任的程序一般有如下环节:一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拟聘任职位及任职资格条件;二是对报名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是对资格审查合格者通过笔试、面试、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四是用人单位择优确定聘任人选;五是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约,发给聘书。聘期届满时如不续聘,一般采取自然解聘的办法,但也应办理相应的解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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